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3 11:24: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2
生效日期:2015年11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明电〔2015〕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泰兴市财政局、沭阳县经济和信息局: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5〕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和省总工会决定,从2015年11月下旬至2016年春节前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设(含交通运输、水利建设)、船舶修造、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通过专项检查,实现三个目标,即确保2016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办结;欠薪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5年11月下旬)。各地要切实抓好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部署工作。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落实检查人员。二是大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维权渠道,重点宣传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要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及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深入园区、企业和工地发放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和12333、12351电话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良好法制环境。三是结合10月份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将重点欠薪企业和欠薪隐患单位列入监测对象,特别要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已有拖欠工资苗头并可能导致欠薪逃匿的加工制造企业,以及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导致欠薪的工程建设企业逐一核实情况,做到发现和报告在早、防范和化解在先。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春节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划区分片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一是依托基层平台力量,明确专人对排查发现的欠薪风险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及时兑付已拖欠工资,特别是要了解企业资金落实情况,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和经营者欠薪逃匿现象。二是深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通过察看工作场所、查阅台账资料、走访职工群众等方式进行逐户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三是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严肃查处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
三、专项检查主要措施
(一)强化监测预警,妥善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协理员的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拖欠工资隐患排查活动,建立在建工地和欠薪隐患企业台账,查处进展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摸清欠薪问题底数。按照“三色预警的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专项检查期间,县级以上相关工作机构应安排每天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备勤,应对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要安排专人值班,负责接待来访劳动者和群众,收集、核实和报告欠薪预警信息。对发现的重大欠薪隐患,立即向上级单位和领导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实施预警行动;凡春节前发生的欠薪群体性事件,须做到执法人员或基层工作人员接报后1小时内现场应急响应,确保事态有效稳控。对拖欠工资数额大、清偿资金一时难以筹集或经营者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欠薪难以及时支付到位的,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二)发挥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充分发挥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积极开辟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合署办公,共同接访。对涉及人数众多、职工反映强烈、经营者可能转移资产或逃匿的欠薪案件,实行领导督办和专人包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其改正和处以罚款;对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要有效发挥信用管理机制的作用,及时将用人单位欠薪违法犯罪信息记入有关信用管理系统和平台。
(三)突出重点领域,注重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积极落实重点监察、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等制度,在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工资定期支付等制度。对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强化行业内监控预防、整改督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关规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责令支付和涉嫌犯罪移送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依法查处取缔;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二)严格信息反馈,有效落实重大事项周报制度。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强化职能和监督,建立专项检查重大事项周报制度,并积极落实此项工作。对凡发生欠薪逃匿事件、欠薪恶性突发事件、涉及10人(含)以上欠薪群体性事件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本周内未发生的,应在该周的周五下班前实行“零报告。第一次报告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报告表式采用已有的“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情况表(见附件3)。
(三)及时汇总分析,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材料报送工作。各地按下列要求准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1. 2015年11月26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2015年12月25日开始,每周报送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专项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和本地区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凡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增加或减少的,应及时上报;2016年1月25日开始,每天报送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处理情况,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6日。
3. 2016年2月5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和专项检查情况表,同时发电子邮件。
联系单位:省劳动监察总队
联 系 人:梁吉祥 孔盼盼
电子邮箱:jsldjc@jshrss.gov.cn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2、省重点监控欠薪企业情况表
3、参与处理劳动关系突发事件情况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
2015年11月12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讨论稿草稿)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