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10:4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5
生效日期:2006年09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20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