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10:40: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5
生效日期:2006年09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207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财税政[1999]1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