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0: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4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固政办发[2012]155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80号)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为确保工伤职工各项待遇按时兑现,基金管理由市级向自治区级平稳过渡,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税务征收级次,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由市县按照全区统一的模式和流程分别管理工伤保险,并向自治区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各县要提前做好帐户开设、财务核算管理等准备工作,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精神,全面兑现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
二、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及培训等费用,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核算后直接向自治区社保财政专户上解。
三、按照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业务管理区域一致的原则,做好市县之间的各项工作衔接。特别是对市上管理各县的长期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名单,相关档案资料要及时完整的向下移交,确保工伤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
四、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后各县因无基金积累而出现的缺口,按照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全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办业务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2012〕132号)规定,从市级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按各县享受待遇人数和每月支付工伤待遇的金额向各县调剂12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2012年12月4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