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6:25:00   浏览:

发文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3
生效日期:2011年12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省直管理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考虑省直管理单位分布广,现结合各地补助、报销水平制定此标准。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每人每天20元,延期治疗(不超过12个月)期间每人每天10元,旧伤复发每人每天5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等的,事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
  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途中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