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8 14:45:00 浏览:
发文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5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济政办发[2008]30号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任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含中央、省属驻济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含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在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起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现在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129.5万人,基本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全覆盖。
二、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规定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对应当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而未办理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拒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形成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与工伤保险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和化解工伤风险,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
(三)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储备金制度。从今年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级统筹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仍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尽快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确保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职工和破产关闭企业工伤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积极联系企业联合会和工会等组织,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尽快研究制定职业病诊疗、工伤确认、待遇拨付、职业病职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规范,确保职业病职工得到基本康复医疗,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妥善使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在破产、解散、撤销前,按规定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登记手续。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要纳入社区管理的范围,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其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是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平安济南、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安监、建设、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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