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09: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9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南政综[201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定期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月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89元;二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80元;三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72元;四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64元;五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56元;六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9元。
  二、护理费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7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6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46元。
  三、抚恤金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配偶月调增抚恤金61元;其他亲属月增抚恤金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15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