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09:24: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9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南政综[2011]165号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定期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月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89元;二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80元;三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72元;四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64元;五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56元;六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9元。
二、护理费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7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6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46元。
三、抚恤金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配偶月调增抚恤金61元;其他亲属月增抚恤金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15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