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30 09:26: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7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湖政发[2011]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稳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应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工伤事故,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认真做好贯彻新《条例》的组织实施和配套政策制定等工作。重点是制定出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办法及相关文件,建立市级统筹政策框架,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实施,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统筹模式。
  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个统一,即:坚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规范。
  二、政策措施
  以贯彻落实新《条例》为契机,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全市工伤保险主要政策“五个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制度。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各县可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不超过0.5%确定,市区暂定为0.2%(其中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人员人数)。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级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县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湖委办通〔2009〕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按照新《条例》执行。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实施,并按照市里出台的待遇调整政策及时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湖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参保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6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湖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湖财行〔2010〕193号)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与新《条例》同步施行。
  (五)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规范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工伤保险信息化管理,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全市统一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执行。
  (六)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
  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按当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提取,规模逐步达到全市1-2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市级统筹实施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规定。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工伤〔2008〕87号)的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新《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新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贯彻新《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贯彻新《条例》及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学习培训、宣传普及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协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建立考核机制。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县区贯彻新《条例》情况、工伤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贯彻新《条例》工作不力、不执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完不成目标任务、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实行行政问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