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13: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6
生效日期:2010年07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内人社发[2010]95号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会、经信委、工商局、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精神,促进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关于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盟市的实施方案请于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动小企业规范有序用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制定《关于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逐步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0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2011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12年以后形成动态长效管理机制,依托社区平台,将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备案相结合,条件成熟后在相同区域、行业的小企业也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行动措施
  (一)加强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各盟市要组织力量对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小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基础情况。依托社区平台,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指导小企业建立职工用工档案,督促小企业对招用职工和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照信息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各地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小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重点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小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深入小企业集中的街道、工业园区、楼宇和就业服务机构等场所,通过走访企业、现场咨询、以案说法、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小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有计划地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在对劳动者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中安排相关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诚信履约意识。
  (三)加强对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各盟市要主动深入小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比例大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企业,指导其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分类制定并推荐使用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与职工协商确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信部门,指导小企业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行为,实现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序运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广适合小企业特点的劳动规章制度简易示范文本,指导、帮助小企业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招工登记、工资支付、保险缴费、考勤等书面记录,促进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小企业的支持和帮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各级工商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所辖地区内小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扶持措施,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企业,要兑现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政策。要重点扶持困难小企业申请享受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引导小企业与职工就劳动报酬、工时、劳动定额开展协商,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小企业,要为其申请提供便利。
  (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督促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要落实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各项举措,注重对小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把帮扶小企业体现在执法的全过程。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发送监察建议书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通过调解柔性化处理争议,发挥简易程序、终局裁决的作用,及时依法处理小企业与职工因订立、履行、变更、续订、基础、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经信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首先对区域内的小企业集中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分行业类别登记;其次对分散的小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签订专项行动,利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此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管理、农民工工作等要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级工会加大在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力度;工商部门提供小企业登记信息;经信部门指导和综合协调小企业的规范发展;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要积极主动组织小企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小企业经营者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会、工商、经信、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等部门配合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注重选用和推广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先进街道(乡镇)、工业园工和小企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工作效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加快在街道、乡镇服务平台和社区、行政村服务网络增加劳动关系工作职能,配备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指导小企业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
  附: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小企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小企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乙方)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止。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日。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劳动者(乙方):(签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