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09-30 13:18:00   浏览:

发文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2
生效日期:2011年01月01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厦府[2011]209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22日)宣布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厦府〔2011〕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br />   一、调整对象?br />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br />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br />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br />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90元、270元、255元、240元。?br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前款规定增发后,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br />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br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br />   1、配偶每月增发130元;?br />   2、其他亲属每月增发95元;?br />   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增幅基础上再增加10%。?br />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0)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br />   三、特别调整?br />   (一)2011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1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通知调整。?br />   以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br />   (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用人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本文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由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br />   四、资金列支渠道?br />   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br />   五、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