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在邮局设立工资帐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18 10:4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02年03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地税个[2002]132号
根据稽查部门反映和调查了解的情况,许多企业通过邮政储蓄设立代发工资帐户。其中,部分企业违反规定,将取得的经营收入支票直接通过邮政储蓄转帐,用于代发职工工资,从而达到少计收入、逃避纳税的目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市政府和北京市邮政储汇局的高度重视。针对个别邮政支局违规收取代发单位经营收入支票发放职工工资的问题,为了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北京市邮政储汇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代发工资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京邮储汇(2002)13号),并表示将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
请各区县局、分局,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主动与辖区内邮政储蓄部门联系,了解本区域内企业有无通过邮政储蓄设立代发工资帐户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堵塞漏洞。涉及本地区之外企业发生此种情况,要及时与相关区县地方税务局交流信息,解决企业通过邮政储蓄代发工资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电信实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交通部所属企业发给船员的职务津贴等收入免缴奖金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