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7 10:16: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5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医保发[2004]94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管理,不断完善《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京劳社医保发[2003]269号),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一、个别工伤医疗机构诊疗项目调整内容编码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限用医疗机构 调整内容
1 等离子冷消融术(低温等离子消融术)例200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取消该项目
二、个别工伤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增补内容
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元)物价收费说明备注
1低温等离子消融系统(射频等离子体手术系统)加收例100一次性使用手术刀头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另行收费。关节镜另收。[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使用
2免疫固定电泳份200[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使用
3尿酸化功能测定人次20[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使用
4电视经皮胆道镜取石术例基本手术费380元1、医院等级加收费用、卫生材料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2、经皮胆道镜取石术用取石蓝(网)、扩张球囊(取石)、蓝型异物钳、碎石器,按实际进价加5%,并按实际使用次数摊销后另行收费。[限]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使用
5十二指肠镜下乳头切开(取石)术例基本手术费1300元1、医院等级加收费用、卫生材料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2、十二指肠镜下乳头切开(取石)术用扩张(取石)球囊、取石器、三腔切开器(刀)、导丝、电切刀,按实际进价加5%,并按实际使用次数摊销后另行收费。[限]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使用
6颞下窝入路岩斜坡肿物切除术例基本手术费3000元医院等级加收费用、卫生材料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限]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7经皮肤血氧分压测定单肢/人次50固定环(电极)另收[限]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8高能超声体外聚焦热疗人次3000[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适应症:1、腹盆腔恶性肿瘤;2、无法进行手术治疗;3、无法进行放射治疗;4、无法进行化学治疗。[限]工伤保险最高支付30000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使用。
9开胸冷冻治疗例500[限]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10影像引导系统例3200“[适]脊椎内固定手术[限]北京积水潭医院使用
注释:
1、“备注一栏中标有[适]字的,指该诊疗项目的使用必须符合所列病种、适应症或其他限制条件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有[限]字的,指该诊疗项目的支付办法必须按照[限]字所列限用医疗机构、科室或限报金额执行。
2、凡在“备注一栏中标有[适]、[限]字的诊疗项目,必须同时符合[适]、[限]字后所列各条限制内容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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