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16:25:00   浏览: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3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湘人社发[2011]13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和《社会保险法》陆续实施,两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3%。
  二、各市州应当根据本地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进行相应调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