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4-11-27 10:18: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8
生效日期:2014年05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价费[2014]12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4〕76号)收悉。鉴于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近年来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省和设区市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取,具体标准为:初次鉴定每例320元;再次(复查)鉴定每例38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缴纳。申请人所在单位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缴纳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申请人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聘请医疗专家的劳务
  费、交通费、鉴定场租费、通信费、鉴定会议及会务费、印刷各种鉴定报表、卡片、伤残证书以及有关资料等组织鉴定必要的费用。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包括鉴定所需的医院检查诊断费,医院检查诊断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2年。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 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