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09:46: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1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广府办函[2011]132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
一、明确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范围
企业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现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
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范围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养老金期间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企业依法破产、改制时,工伤职工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依法关破后,原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据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
依照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并终结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属于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范围。
二、依法参保,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要加大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力度,对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保我市不因为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待遇支付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资金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政府补助筹集资金
鉴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赤字滚存无结余的局面,除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外,市、县区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待遇落实。
(二)区别各类不同企业情形筹集资金
1、对尚未参保企业,要采取措施尽快将其纳入参保,并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及费用清偿政策为其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2、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企业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的待遇仍由企业支付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清偿其工伤保险费用,并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未作处理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按参保属地范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按国家、省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确认后,直接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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