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30 09:49:00   浏览:

发文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0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鹰府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鹰潭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32号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9号)和《鹰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安全、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并统筹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加快推进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全面、更周到的服务。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民生的全局和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全面发展的高度,将提高统筹层次作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二、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基金帐户管理、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统筹办法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雇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实行市级统筹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标准,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申报、鉴定程序、时限均按《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132号令和《鹰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一基金帐户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担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各级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实行市级统筹前历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均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县(市、区)建帐,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区)只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不再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每月28日前从同级基金收入户上缴市级基金收入户,由市级基金收入户每月月底连同本级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一并进入同级基金财政专户。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按现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全市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初审,每月定期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统一报市财政部门申拨基金。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将基金拨付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县(市、区)支付。
  (六)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经办规程,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全市工伤保险应用软件和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和数据市级统一管理。
  四、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
  为保证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
  (一)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当地上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继续提取。提取的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与工伤保险基金分帐核算。
  (二)各县(市、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可申请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对由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支付。工伤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所垫付资金由今后提取的储备金逐步归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目标管理,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建立与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对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进行奖励,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和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机制,完善转诊治疗等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完成。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