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 16:37: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01
生效日期:2014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人社发[2014]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规定,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
  二、关于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问题
  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其人事档案调转至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调入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具备人事档案调转条件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由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其养老金进行核定和发放。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符合在当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需对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时,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核查认定的申请,并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致函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见附件2),并附《申请表》。
  (三)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调阅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填写认定意见,并于三十日之内将《申请表》及主要认定材料复印件反馈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养老金进行核定后,将核定养老金情况反馈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存入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
  三、关于核定缴费基数问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按年度向转入地提供缴费信息。对于已经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按年度获取缴费基数等信息的,接收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规定对该期间的缴费做出相应处理和核定待遇。
  附件1
  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
  参保单位:
姓名   出生日期   性   别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实际居住地   居住地邮编  
档案所在单位   联系人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本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由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查认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核实,申请人   在本地  年 月开始参保,截止  年 月共有实际缴费  年 月。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经认定,申请人    出生日期为   年  月,参加工作时间为  年  月,基本养老保险有效视同缴费年限共  年  月,在本地未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意见:
经认定,申请人     出生日期为   年  月,参加工作时间为  年  月,实际缴费年限  年 月,视同缴费年限  年  月。
需要说明的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核查认定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我局收到     同志(身份证号:       )提交的《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3〕 号),请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认定,并将《申请表》和主要认定材料复印件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反馈我局。
  附件:《申请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