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1-27 10: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19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19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