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1-27 10:12: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19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19
时效性   :失效
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