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3 11:10: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1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政[2014]15号
|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4〕15号)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宁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1〕文 115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制定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的市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1至6级伤残军人、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厅以上干部及“5.12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医疗补助。 驻县(市、区)的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执行所在地办法。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一)筹资标准:按上述范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5%比例缴纳,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市直单位公务员补助2%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3%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账户;中央、省属单位公务员补助按5%比例由市医保中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后,2%部分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人均额,随基本医疗保险费逐月划入个人账户,3%部分转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账户。 (二)经费来源:市属单位由市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省属单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省级财政核拨,由中央、省属驻宁单位缴纳。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今后可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医疗费开支和财力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中央、省属驻宁单位同步实施。 四、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个人帐户补助 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提取一定比例给予上述范围人员医保个人帐户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以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人均额,随基本医疗保险费逐月划入个人账户。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属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费的比例下降三个百分点,下降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2.对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3.对超过商业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公务医疗补助资金按75%的比例补助。 4.对罕见病、危重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认定,确属临床病情治疗需要使用的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 (三)公务员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列支。 (四)其他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的费用。 五、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划入统筹账户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并直接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用于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的补助,支付规定项目的健康体检费用及其他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的费用等。 (二)各医保定点医院将公务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输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系统统计情况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应补助经费拨付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参保人员。 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人员,凭乡镇卫生院以上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统一由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将追回所发生金额,并对当事人和提供虚假医疗费用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必要处理。 (三)市人社局、财政局每年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市医改领导小组汇报,并接受人大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其他 (一)中央、省属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加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应当提供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核实的工资表及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情况表。 (二)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根据财力自行参照决定。 (三)未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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