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11:00: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L][2009]106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06号)
各市(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已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
  第一条 为推动长三角地区二省一市和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有效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经协商,达成如下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
  第二条 协助认证对象范围。三省一市间跨省(市)异地居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等,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
  第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三省一市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建立跨省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职责,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责任制。三省一市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市、县(区)一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对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供养待遇人员等对象,其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由其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第五条 建立联系人制度。省、市、县(区)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工作中的沟通和联系。
  第六条 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信息定期通报反馈制度。三省一市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做到以下三方面的统一:
  1、统一认证时间。为提高认证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量,建议在每年第二季度(4-6月份)集中开展异地认证工作;
  2、统一数据信息格式。离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养老金发放机构等基本信息必须按格式要求统一完整;
  3、统一认证工作流程。由三省一市的省级经办机构将当年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汇总成册,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与异地协助认证经办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及时将离退休人员认证信息传递到居住地的市、县(区)经办机构,并由市、县(区)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
  对信息网络系统尚未覆盖的地区,仍可采取信函方式进行认证。即先由养老金发放地经办机构向异地居住认证对象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慰问信和《协助认证表》;认证对象接到信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协助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协助认证机构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协助认证机构备查,一份由认证对象留存,一份由认证对象寄回养老金发放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由三省一市共同开发异地协助资格认证网上操作系统,建立异地协助资格认证信息传递的共用平台。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基础资料梳理。养老金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基础资料进行梳理,主要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社会保险代码、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项目,由于近年来区划调整、搬迁等现象较多,重点是理清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建立下级用户。省级经办机构录入地区、省辖市一级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为每一个下属经办机构生成一个用户名和缺省密码,下属经办机构需正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使用系统。地区、省辖市为所辖县(市、区)经办机构创建下级用户,以此类推。
  3、数据上传。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地区、省辖市将所辖范围内需协助认证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基础资料汇总后上传至省级认证平台,基础资料包括行政区位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社会保险代码、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其中居住地址需按省、省辖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进行划分。
  4、开始认证。网站上认证功能开通后,地区、省辖市及其下属经办机构即可根据离退休人员手中的《协助认证表》对其进行认证,可直接在网站上进行单个认证,也可按照一定格式将认证结果成批导入。权限范围:所有操作用户只能对本辖区居住范围内(根据行政区位代码划分)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认证;上级用户可以查询下级用户的工作量及完成情况。
  5、截止认证。认证截止后,原则上停止单个认证和成批导入功能,但离退休人员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动,可以通过用户间发送/接受短消息的方式实现。
  6、认证结果反馈。省级之间传递认证结果,再反馈给地区、省辖市,省辖市根据行政区位代码将结果分解至所辖县(市、区)。
  第八条 提高服务意识,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便捷周到的优质服务。对前来办理认证的对象要及时办理。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居住地的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认证。
  第九条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基金安全)。各协助认证经办机构应如实提供协助认证对象的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三省一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认证对象的理解和支持。各社保经办机构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办公的地址、联系电话公开。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交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基本信息实时传递,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