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1:19: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9
生效日期:2012年05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二、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要于2012年 5月31日前结束。各区、市要写出总结,填写《2012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附件2)和《201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鲁人社发〔2012〕24号文件附件),一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略)
  2、2012年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计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