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3:44: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1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豫人社工伤[2013]7号
(豫人社工伤[2013]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00元
伤残二级:190元
伤残三级:180元
伤残四级:170元
伤残五级:160元
伤残六级:14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
其他亲属: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其他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3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2011年1月1日之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参照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2013年8月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