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6:59:00 浏览:
发文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9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徐人社发[2012]214号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2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工伤保险执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1497元,下限为1910元;
各县(市)、铜山区的月缴费工资上限为8970元,下限为1794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二)2011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623元;
(三)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1.18岁,女76.04岁;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3291元,各县(市)、铜山区为2962元。
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数据(二)、(三)、(四)执行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2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2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3.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幅度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2.3%。
(三)执行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