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6:59:00   浏览:

发文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9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徐人社发[2012]21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12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市区工伤保险执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1497元,下限为1910元;
  各县(市)、铜山区的月缴费工资上限为8970元,下限为1794元。
  二、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二)2011年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为2623元;
  (三)徐州市人口预期寿命为男71.18岁,女76.04岁;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市区为3291元,各县(市)、铜山区为2962元。
  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数据(二)、(三)、(四)执行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2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2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
  3.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幅度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2.3%。
  (三)执行时间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