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7:05: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2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2012]229号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2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308元;二级每月增加291元;三级每月增加274元;四级每月增加257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231元;六级每月增加218元。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22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8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136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7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03元。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