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7:07:00   浏览:

发文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2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保规[2012]18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2号)文件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标准明确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6月30日前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原用人单位发放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符合以上调整范围的对象,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89%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