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欠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前后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8 16:29: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清欠办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13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冀清欠办[2010]7号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建筑施工冬季停工及农民工过节返乡高峰也将到来,当前正是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矛盾集中显现的敏感期。为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两个拖欠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返乡过节,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
从目前至2011年1月31日,各市及所属各县(市)清欠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对今年以来所有新竣工和全部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组织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检查,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省外施工企业承建工程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同时,要认真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2010年11月25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6号)要求,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在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督促用工企业限时足额清偿,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领取工资在节前返乡。对拒不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对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要进行全部检查,不得漏项。重点检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是否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用工企业是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出工记录及工资发放是否及时规范等。已完工的项目,要确保在总承包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之前,先行完成劳务分包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结算和支付;对在建的项目,要确保在年底停工前,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位,否则,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离场放假;拒不支付的,要在依法进行劳动执法处罚的同时,将其清出本地建筑市场,并报请我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用工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责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各级清欠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关于“ 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严禁施工企业将因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农民工头上,坚决杜绝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同时,对违法组织农民工或材料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方式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而实际讨要工程款的施工企业,要协调公安部门严肃处理或打击。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一时无法尽快支付的,要及时动用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清欠办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规定的职责分工,注重并充分发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日常督导检查工作,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拖欠工资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各级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施工企业用工制度,对非法转包、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要依法追求其责任。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导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尽快拨付工程款,拨付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所占的比例。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对拒不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暂时停工、取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中止销售等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的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五、建立并实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
各地清欠机构要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在日常监管和各次专项检查中,对存在拖欠但又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一律记入本地建设领域拖欠“黑名单,在公开通报曝光的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上网公布。对拖欠严重而又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第(六)条规定,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拍挂,不得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可以视情节和整改情况,提高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承接工程、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允许“包工头挂靠、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各地可将列入本地“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和施工企业,报请省清欠办列入全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记录上网公布。同时,我办还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并视情节做出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对于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凡是发现切实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但又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的,应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并报请省清欠办将其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同时,报请住国家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其录入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六、建立拖欠矛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加大拖欠投诉处理力度
各级清欠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对矛盾隐患排查化解的力度,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矛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要提前开展重点排查。遇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加强部门联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强化工作手段,不断的完善工作机制,把问题隐患控制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拖欠投诉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建设领域两个拖欠举报投诉的受理电话和地点,并加强对下一级工作机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办,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对久拖不决和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难点热点拖欠问题,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调度和督导,确保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在受理和处理拖欠投诉问题上,要避免推诿冷漠、虚于应付的工作作风,避免将矛盾上交。
七、实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动态报表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地拖欠及处理情况,从本周开始至2011年3月20日,请各市清欠办于每两周汇总一次,将情况按附表要求及时报省清欠办。无拖欠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八、立即启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各地清欠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市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负责人员,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并从2010年12月15日开始启动应对因两个拖欠引发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在发生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以保证在“两节期间不发生因拖欠问题造成大的群体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从即日起,各地清欠办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落实专人值班,责任到人,工作人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能够联系畅通。
请各市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本市负责应急处置的主管领导报我办。并将检查项目情况,检查结果,以及需要录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于2010年12月30日前报我办。
省清欠办联系人:刘欢。电话:0311-87904664。
附件: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动态报表(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