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9-26 11:35:00   浏览:

发文机关: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
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2号)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4日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决定

(2008年6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4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起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