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3:13:00   浏览:

发文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01
生效日期:2012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九府厅发[201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日
  九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按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建立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有机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基金帐户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政策措施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工伤保险覆盖到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最低不得低于九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九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并按《九江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九劳社医〔2005〕9号)规定确定基准费率和执行行业内费率浮动管理。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要求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五)统一基金账户管理。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仍留存县(市、区、山)财政专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山)按实际缴费的15%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逐年累计,当全市调剂金总和达到当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40%时,不再提取。调剂金分县(市、区、山)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山)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按15%比例按季定期从同级财政专户拨入同级基金收入户,再由同级收入户上缴市级基金收入户,由市级基金收入户连同本级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分明细一并进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调剂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管理。
  1.统一征收工伤保险调剂金。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全市统一调剂使用。
  2.统一基金管理。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强化调剂金管理,调剂金实行年度调剂,总量控制,原则上调剂最大限额不超过全市风险调剂金总额。且调剂金使用与工伤保险参保率挂勾,参保率达40%以上(含40%,今后可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进行调整)的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超支的,按当年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额与参保率之积予以调剂金补助。同时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超出市级调剂金补助以外超支部分由同级历年基金结余予以弥补,仍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解决。
  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管理。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审核和支付由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基金待遇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备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县(市、区、山)待遇审核和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要与现行的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七)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编码。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
  三、工伤保险责任
  (一)责任考核。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考核体系。
  (二)机构管理。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四、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山)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市级统筹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对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进行奖励。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监督和审查,确保伤残职工及时得到合理救治,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准确、公平、公正。
  建立工伤保险参保多部门联动机制。一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事业单位工资时,受审单位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和缴费凭证方可受理;二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登记或年审各类企业、会计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时,受审单位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和缴费凭证方可受理;三是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核登记或年审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时,受审单位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和缴费凭证方可受理;四是司法部门在登记审核或年审律师事务所时,受审单位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和缴费凭证方可受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