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中“非本人责任”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5-02-05 09:57:00   浏览:

发文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自治区劳动厅
发布日期:2000年04月17
生效日期:2000年04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政法制字[2000]1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解释如下:
  “按正常铁路上下班、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或患急病死亡的规定中“非本人责任,即指本人完全没有责任,也指本人虽有部分责任,但不负主要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法规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