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8 15:21:00 浏览:
发文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08
生效日期:2012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岳政办发[20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和费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应发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1%的费率(其中含因工感染血吸虫病纳入工伤保险增加的0.5%的费率)为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费率浮动。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筹资渠道。全市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行负担,按月缴纳。
三、工伤待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执行,单位不再负担参保职工相关工伤待遇。
四、老工伤的处理。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之前通过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在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经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由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后,按照老工伤统筹管理办法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享受旧伤复发医药费报销待遇。
五、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级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六、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自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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