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16:26:0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7
生效日期:2004年10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府办[2004]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3年10月,我省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津贴、补贴项目。新工资制度运行后,大多数市、县和单位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工资分配政策。但近几年来,个别市、县和部分省直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外还自行设立了津贴、补贴项目,且项目的名称、出台方式、发放办法等均不够规范。这既不利于维护我省工资收入分配的正常秩序,也不利于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处理不好,将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和各单位要严格掌握和执行政策,加强对津贴、补贴项目的管理,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津贴、补贴制度。各级人事、财政、银行、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津贴、补贴项目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规范审批程序。除了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市、县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动用财力建立各种津贴、补贴项目。需要新建津贴、补贴项目或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各市、县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凡不符合规定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应予以取消。各市、县和各单位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4年12月前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