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17:03: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2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政办[2004]210号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4年11月)
根据国家关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清理规范现行津贴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如下:(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4年11月)
一、规范在青地区补贴。
按劳人薪[1985]20号、青劳人薪字[93]205号、青劳人薪字[95]62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6月30日在职人员及7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乘以所在工作单位现行地区工资补贴比例计发在青地区补贴。此后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发生变化时,在青地区补贴亦作相应调整。
1、机关行政人员按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含在青工作满20年固定晋升一档工资和学历浮动工资,下同);
2、机关工人按其现执行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为基数;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其现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内的津贴(含中小学教师、护土提高或补助10%工资、部分人员提高部分津贴及特教津贴)之和为基数;
4、体育运动员按其现执行的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两项之和为基数;
5、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其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与工资构成内的奖金、津贴之和为基数;
6、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按其执行的临时体育津贴为基数。
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保留现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青地区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误餐费、女职工卫生费和为部分部门、行业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原执行的地区性临时补贴、知识分子津贴和老职工补贴、水电费、“四定供应补贴或物价差额补贴、1979年副食品价格补贴余额等停止执行。
三、工作人员规范在青地区补贴,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后,增加工资不足40元的,按40元增加,补足差额部分暂作为保留津贴发放。
四、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此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此次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增资花名册(略)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4年11月)
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规范在青地区补贴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同时,决定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限于2004年6月30日前经组织批准离退休、退职且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一)离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人员,省级职务每人每月280元、厅级180元、处级12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每人每月175元、副教授及以下115元。
(二)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且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65元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级职务每人每月260元、厅级160元、处级100元、科级6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每人每月155元、副教授95元、讲师60元、助教及以下人员35元;工人,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60元、高级工以下35元。无职务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5元。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事业单位中退休前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可按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较高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四)在海北、海南、黄南和海西东部地区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发25元;玉树、果洛和海西西部地区以及天峻、刚察、兴海、同德、河南、泽库县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0元。
(五)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不分安置地区,全额计发。
(六)2004年了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的办法调整离退休费基数。
三、执行时间。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此次增加离退休费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花名册(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