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31 17:09: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发[2004]72号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为各级党政系统经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批准的核心密码科研、管理、通信、教育培训部门的专职密码人员。我省的省级机关中建立并已正式开通运行了核心密码通信专网,以省委机要局培训、考试、取得上岗证书后从事核心密码通讯的专职机要密码人员纳入该项津贴的实施范围。
二、过去密码人员待遇问题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不符的,改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文件规定执行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人员花名册》和《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报批(统计)表》,分级报批。省级部门于11月30日前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增加工资基金手续后执行;各市(州)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部门确定,并于11月30日前将《四川省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报批(统计)表》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休处一份。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密码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略)
2、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报批(统计)表(略)
3、四川省实施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人员花名册(略)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总工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