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中对企业裁员界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12-21 18:54: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7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函〔2015〕403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中对企业裁员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给予以下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45号)中关于企业裁员的口径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之情形执行。
希望你们在贯彻执行稳岗政策过程中,准确掌握情况,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向省厅反馈工作进展,确保政策落地的实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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