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9
生效日期:2017年01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函〔2016〕207号
<p>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为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共服务,提升工作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取消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登记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p><p>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劳动保障登记工作和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合并开展,各类用人单位的登记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进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登记。同时,停止发放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证》。</p><p> 二、各区局信息中心在2016年12月底前将各类用人单位登记工作的信息系统相关权限授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停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应权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市局信息中心配合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做好各区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登记业务培训工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7年1月9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