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5: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6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人社工发[2013]160号
(京人社工发〔2013〕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6日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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