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1:30:00 浏览:
发文机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09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人社发[2013]202号
(渝人社发〔2013〕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3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1元、228元、214元、201元、188元、161元。
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2043元、二级1930元、三级1816元、四级1703元、五级1589元、六级1362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