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3:04:00   浏览:

发文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9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发[2013]13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138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其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和自治区财政对工伤保险支付审核的要求,现就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属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文书、文件和资料,向属地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申请。属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工作。在计算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按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将审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四、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项目、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并将支付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自治区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全区尚未将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市县,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待遇由市县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件:区直机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情况表(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