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3:42:0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2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人社发[2013]242号
(琼人社发〔2013〕242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标准调整
  (一)自动调整部分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90%,二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5%,三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80%,四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5%,五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70%,六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65%。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
  3.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
  (二)特别调整部分
  2013年,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其他
  (一)所需资金由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二)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本次调整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每年自动调整一次,调整起始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不再另行通知。
  (四)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涉及到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