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4:09: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8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沈人社发[2013]78号
(沈人社发〔2013〕78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令,以下称《条例》),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328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市上述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3号)规定的一类行业执行,首次缴费基准费率定为一类甲,即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6%,以后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
  三、管理服务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中央和省市驻沈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市)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工伤认定。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等组织(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负责参保登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待遇支付及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费征收等工作。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除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外的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征收。
  四、工伤保障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其工作人员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用人单位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用人单位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公)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例》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后,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应在7月末前到本单位驻所地的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携上述登记信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于9月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未参保缴费的单位,其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从2013年9月1日起算,并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