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0 11:07:54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2
生效日期:2011年04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沪工总民〔2011〕71号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p><p style="text-align: center;">(沪工总民〔2011〕71号)</p><p><br/></p><p>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p><p>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p><p><br/></p><p><strong>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p><p><br/></p><p><strong>  二、关于职工大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p><p>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p><p><br/></p><p><strong>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在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企事业单位管理方与工会方应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草案),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为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和实施提供人员、经费和物质等保证。</p><p><br/></p><p><strong>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工会在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企事业单位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并按照《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质量。</p><p>  企事业单位工会应组织开展提案活动,督促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对提案的办理;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向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书面反馈,并督促整改;组织职工代表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运行情况开展质量评估,并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p><p><br/></p><p><strong>  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在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职责</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应当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p><p>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当定期讨论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的推进计划;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掌握基础信息;分析并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的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p><p><br/></p><p><strong>  六、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p><p>  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后确定;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列席代表参加。</p><p><strong><br/></strong></p><p><strong>  七、关于职工代表的构成</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职工视作一线职工。</p><p>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p><p><br/></p><p><strong>  八、关于职工代表的撤免</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需要被撤免的情形包括:职工代表退休、辞职、内退、协保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工作岗位的;职工代表因病假、待岗等原因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职工代表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p><p><br/></p><p><strong>  九、关于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区域、行业工会应综合考虑区域、行业特点、企业和职工队伍状况等因素,以体现共性特点、便于组织开展工作为原则,组织一定范围的企业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p><p>  区域、行业工会会同有关组织和部门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时,应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覆盖面和职工的代表性。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经营管理者,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区域、行业企业组织代表等方面负责人构成。</p><p>  区域、行业工会和区域、行业企业组织代表在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的同时,应当帮助和指导参加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p><p><br/></p><p><strong>  十、关于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strong></p><p><strong><br/></strong></p><p>  上级工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提出纠正的意见,会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共同研究改正的措施和期限。对拒不配合、不予纠正的,可以向市和区、县总工会报告,建议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市和区、县总工会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具体事项和期限要求。</p><p>  企事业单位接到市和区、县总工会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整改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向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p><p>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上海市总工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