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5:29: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1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3]59号
(晋人社厅发〔2013〕59号)
各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山西中煤华晋能源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伤残津贴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3、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800元的,调整到1800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4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1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8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91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1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7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33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180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1800元。需补差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填写《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补差审批表》,经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待遇补差金额由山西省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