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25 15:34: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7
生效日期:2013年07月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 长政办发[2013]18号
(长政办发〔2013〕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费率暂按0.25%执行,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四、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市)机关单位到所属区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市属机关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市属、区属机关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机关单位向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机关单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八、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单位新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由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除外)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九、机关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十、本通知自2013年7月17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