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6:05: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2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3]15号
(津人社局发〔2013〕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2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65元,二级伤残255元,三级伤残245元,四级伤残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2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1989元的提高到1989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