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5 16:08:00   浏览:

发文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渭政办[2013]47号
(渭政办[201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9日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在职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全残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 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待遇。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1至4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55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
  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渭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29元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比例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4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13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849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 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方案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 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执行时间
  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