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09:18:00 浏览:
发文机关: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8
生效日期:2013年03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办发[2013]28号
几年来,各中省直国家机关及驻哈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工伤,切实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但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时限内为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给工伤认定部门在调查取证、资料审查等项工作带来众多障碍,从而影响职工的认定工作。为依法做好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明确工伤认定时限问题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自受到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 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应当面或电话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部门,最迟不得超出90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造成职工受伤事实不清,无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导致在法定时限内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承担,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并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确保工伤认定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部门联系电话:87130200(传真)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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