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档案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09:21: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11
生效日期:2013年03月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人社秘[2013]77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5号)精神,加快实现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10号)部署和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是贯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达标验收工作按照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在2013年底前,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全部通过达标验收,2014年底前,县级经办机构全部通过达标验收,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在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切实做到“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四落实,实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二、达标验收等级确定
  达标验收采用百分制,根据验收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级别,即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得分在60分-84分之间的为合格单位,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达标验收内容和得分标准详见附件1。未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对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的原则上确定为不合格等级。业务档案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应在2013年6月底前向全省验收领导小组提交达标验收申报材料,县级经办机构应在2014年6月底前向市级验收领导小组提交达标验收申报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验收领导小组提交达标验收申报材料的将酌情扣分。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仍未申报达标验收的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和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达标验收的县级经办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达标验收认定结果将在全省系统内通报。
  三、达标验收程序和方法
  (一)达标验收采取单位自评和上级部门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验收领导小组开展对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在进行自评后,向全省验收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自评报告一式两份和《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附件2)一式四份。全省验收领导小组委托各市开展对县级经办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县级经办机构在进行自评后,向市级达标验收领导小组申请,市级达标验收领导小组进行达标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全省验收领导小组备案。
  全省验收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将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对申报单位进行达标验收认定。
  (二)达标验收工作按照听取汇报、审查资料、实地查看、综合评议、公布验收结果的程序进行。为考察市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工作指导,全省验收领导小组在验收市一级的基础上,将抽查1-2个县级经办机构达标工作开展情况。
  (三)获得优秀等级的,有效期为5年。期间如发生重大问题,将降低或撤销等级。获得合格等级的单位,一般满2年后可申请优秀等级。
  经全省验收领导小组检查认定为优秀和合格的经办机构,由省医疗保险中心颁发证书。规定期限内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达到合格等级的经办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达标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医疗保险中心和省档案局的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省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祖朝光,副组长:王晓源、蔡永虹,成员:吴?F、方凌志、秦虹、郑锐、汤惟健、王燕、刘启纯、甘霖、余常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级(含省直管县)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达标验收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医疗保险中心综合档案管理部门。
  五、工作纪律
  全省及市级验收领导小组在开展达标验收工作中应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我省“三十条规定以及省人社厅“若干规定,严禁接受被考评验收单位以考评费、劳务费等名义发放的现金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考评验收工作的礼品、宴请和娱乐活动安排。验收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在达标验收评分时,要严格执行达标验收标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打人情分、照顾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验收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欢迎全省各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群众的监督。
  附件:1.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内容和得分标准
  2.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档案局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