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09:50:00 浏览:
发文机关: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
生效日期:2012年08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抚人社发[2012]152号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2〕31号),结合抚顺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
调整后最低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1600元/月,二级伤残1520元/月,三级伤残1440元/月,四级伤残1360元/月。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20元。
调整后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05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60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70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650元/月。
4.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资金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相关事项
1.由用人单位负责“三项待遇调整申报工作,负责填写待遇调整审批表,县区属用人单位须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2.对已办理待遇调整审批手续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应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后支付相关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3.此次调整“三项待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