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09:59:00 浏览:
发文机关: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13
时效性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鹰府办发[2012]63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1〕530号)及市政府鹰府办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区内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包括聘用人员)。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的全部在职职工。
二、缴费标准
3.事业单位等组织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总额申报,本人实发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缴费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分类标准确定,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7%、二类为1.2%、三类为2.2%。事业单位等组织一般按一类0.7%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资金渠道
6.市、县(市、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直接划转;中央、省属事业单位,市、县(市、区)差额拨款事业单 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和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单位统筹解决。
四、其它有关问题
7.符合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规定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职工花名册》等表格,并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8.事业单位等组织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在统筹地区外医院抢救治疗的,经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配套政策执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事业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10.事业单位等组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1.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2.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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