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开展工伤等级鉴定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4-09-26 13:57: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6
生效日期:2012年07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粤司办[2012]163号
你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开展工伤等级鉴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因此,凡经我厅核准登记,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开展上述规定的有关鉴定。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
2012年7月26日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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