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参保企业1至10级工伤职工康复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6 11:03:00 浏览:
发文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9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为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建立健全我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健康档案,推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发展,定于近期对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企业1-10级工伤职工进行伤情普查和康复体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一)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后企业内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含已退休的工伤职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二)参保企业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除外)。
二、体检内容
对工伤职工受伤及患职业病后身体健康现状进行医疗普查,根据伤残情况和检查结果,由专家给予诊断并提出医疗康复意见。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从2012年11月下旬开始,对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企业中1-10级工伤职工进行分期分批康复体检。
具体体检时间和地点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体检医疗机构另行通知。
四、体检程序
(一)各参保企业按要求分别填写本企业1-6级及7-10级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附件1、附件2)(一式五份),将填写盖章后的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附带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以及《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意见书》复印件,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体检人员。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已确定的《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及时返至参保企业一份,并根据确定的体检人数发放《工伤职工健康体检表》,同时指定体检医疗机构。并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及时反馈至体检医疗机构,协调体检医疗机构确定具体体检时间。
(二)各体检医疗机构接到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馈的参保企业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后,及时与参保企业联系确定具体的体检时间,并做好各项体检准备工作。
(三)各参保企业应与体检医疗机构做好衔接,按照确定的体检时间,携带审核确定的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工伤职工健康体检表》、《工伤职工健康体检档案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统一组织本单位体检人员到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四)各体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工伤职工伤情进行逐项检查。体检工作结束后,各体检医疗机构将完成的《工伤职工健康体检档案信息登记表》整理成册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建立工伤职工康复体检档案,提出康复计划。《工伤职工健康体检表》交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至用人单位。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有关部门、参保企业及体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好工伤职工康复体检工作。
(二)各参保企业务必于2012年11月19日(星期一)前将符合体检条件的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三)各参保企业要认真填写《工伤职工健康体检档案信息登记表》(附件3)及《工伤职工健康体检表》中所设内容,为我市建立工伤职工康复体检档案提供详实、可靠、准确的依据。
(四)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参保企业与体检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监管工伤职工在体检医疗机构的体检工作,审核参保企业提供的体检人员身份,并将审核确定的工伤职工康复体检申请表于11月26日前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做好工伤职工康复体检档案的建立及康复治疗计划工作,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情况现状进行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报告及康复工作计划于体检工作结束后60日内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
(六)各参保企业统一组织本单位体检人员前往体检地点,并协助医院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体检工作。工伤职工要服从医疗机构的体检安排,积极配合好体检工作(注:体检当日应空腹、禁食水)。
(七)各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不得冒名顶替、虚假体检。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联系人:梁毅 孙青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
87635934 87635931
杜娟 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82284323
赵倩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82284689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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